当一款动漫形象爆火,其周边产品便层出不穷,在网络购物平台一键购买即可拥有。但未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这样的产品多涉嫌侵权,宜兴一家网店就因此成了被告。
史某夫妇俩在某电商平台各开设一家网店,经营紫砂壶、紫砂杯及雕塑茶宠。2022年10月,深圳某动漫公司经调查发现,史某夫妇俩经营的网店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紫砂茶宠上使用版权归动漫公司所有的《Larva》动画中“爆笑虫子”形象,遂在两家店铺均下单购买了该茶宠,并向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23年1月,深圳某动漫公司诉至宜兴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史某及其妻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动漫公司Larva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拆封查看,该茶宠与“爆笑虫子”的整体形象基础、神态表情、组成元素、视觉效果、色彩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内销售与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案涉侵权产品,侵害了动漫公司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宜兴法院判决史某、李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动漫公司《Larva》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动漫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法官提醒,当下,中国的动漫产业发展如日中天,带来不少商机。一些经营者看准机会,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开发衍生品,企图“蹭热度”、赚快钱,然而这些动漫形象往往涉及侵犯著作权。作为销售者,往往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一些销售者误认为其不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销售者应认准官方渠道,在进货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拒绝销售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
通讯员 陆妍 叶棋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